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
公式: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城建稅全稱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征稅對象或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二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二稅”同時附征,本質上屬於壹種附加稅。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中任壹稅種的納稅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城建稅是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不同層次的需要而設計的,實行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有: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裏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準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範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裏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屬鎮(區級鎮),縣城、縣屬鎮的範圍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區域範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