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程序是,市財政局長由市長提名,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後,由市政府任命。
但如局長提名人是從副局長(副區長)提任,則要經市委組織部事前公示。
實際上:
對這類重要職務的任命,在進入法定程序前,都由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