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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的權力

從1985開始,我國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雖然此舉將學校自主辦學的權力下放給了學校,但這種教育行政權力的下放往往只下放給了校長本人,而沒有下放給學校本身。校長對學校工作擁有“全面負責”的最高權力,掌管學校的教學、經濟、財產和人事權力。壹時間,校長的權力空前膨脹。這種不受約束和監督的校長權力帶來了嚴重的弊端,壹些校長將學校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他們對學校的財產有絕對的處置權,任何人都無權審查。壹些校長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排除異己、打擊報復,成為壹所學校的“家長”。“校長制”成了“家長主義”,甚至有人提出“校長負責制”成了“校長專制”。

教育作為壹種特殊的公共產品,承擔著傳播文明、傳授知識、培養人格健全的現代公民的使命。然而,如果校長沒有現代價值觀,他能辦好壹所現代學校嗎?直擊我們每個父母的內心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