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四條。
(壹)中央和省級扶貧、財政及相關部門門戶網站開放,市級和縣級門戶網站開放。公告信息應長期保持公開。
(二)鄉鎮、村和項目實施單位在鄉鎮政府、村委會或項目實施地等場所利用固定信息公開欄進行公示。原則上公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10天。各地要采用信息卡、傳單等經濟合理的方式,確保扶貧項目公開渠道保持暢通、公開信息長期有效、公開內容隨時可查。
(3)探索利用信息平臺、政務新媒體、新聞媒體、手機短信、政務服務平臺等載體和方式,創新公開方式,提高信息覆蓋率和到達率,實現扶貧資金公開信息的可檢索、可核查、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