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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職責

1、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議案。

2、審議和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3、審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並對計劃、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4、對屬於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財政經濟問題,進行視察和調查,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和處理意見。

5、審議、擬訂和修改同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地方性經濟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6、聯系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對其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7、審議省“壹府兩院”和市、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行政規章、決議、決定及規範性文件,對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問題,查明事實和法律依據,向省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8、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議。

9、聽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專題匯報。

10、辦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11、辦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