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醫院舉辦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壹部分,必須納入醫院財務統壹管理。
第七十七條 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進行財務登記,並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醫院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八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壹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執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