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銷售證券和為投資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和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和提供與投資者上述條件相匹配的證券和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的明確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實信息。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後果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