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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革有限公司或國有企業

國企改革前,原國有企業的國有性質轉變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其股東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其他非國有股東組成,壹般為國有控股企業,其性質不再是純國有企業或純私有制企業。改革後,它的所有者是股東會,行使最高權力。股東根據其持有的股份數量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投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設立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