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在北京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設置和調整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終止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根據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指導當時的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業、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農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
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為了執行工作,可以向這些部門及其所屬機關發布決議和命令,並檢查它們的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九條NPC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NPC常務委員會領導。
在全國人大和NPC常委會的領導下,各專門委員會研究、審議和起草了有關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