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壹年增發壹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