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與制衡:人大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可以有效監督政府是否合法合規行使職權,確保政府決策符合公共利益並得到正確執行。
2.防止腐敗和濫用權力:通過對權力、資金和項目使用情況的全面審查,可以發現潛在的腐敗或濫用權力行為,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或追究責任。
3.提高治理效率:開展“三查”有助於改進管理模式,提高運行效率,優化資源配置。通過評估和審查,我們可以發現問題,並及時采取措施改進政府的工作方法和業務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