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住院累計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縣區級及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80%;縣級二級及相應定點醫療機構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70%;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在溫州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