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單位設立的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結算、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合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非法集資;違規發放貸款、結算賬戶、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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