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激勵對象在行使權益前,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