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18周歲及35周歲以下(1972 10 10月15至1990 10 10月之間出生);(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品行端正;(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發現有舞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被開除未滿五年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招錄機關公務員回避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