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擬規定,新建商品房監管額度內的資金監管期限自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之日起至不動產首次登記後止。
意見稿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報送預售方案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監管賬戶信息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並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和監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
此外,意見稿提出,在商品房項目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監管銀行不得擅自扣劃監管額度內的資金;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轉讓。(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