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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為由騙取錢財經追要歸還是否構成犯罪

1、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主觀目的,使用了虛構事實或捏造事實的方式,騙取受害人信任,詐騙受害人財物,屬於詐騙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即便歸還財物,但是違法或犯罪嫌疑人實施過違法或犯罪行為的事實仍然存在,主動歸還,積極退贓僅為法定的從輕或免於處罰的事由。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3000至1萬以上,即構成詐騙罪。

2、按照什麽程序處理,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案情予以確定,當事人報警後,警方還是會依法立案。如果檢察機關經審核,認定依法符合不起訴情形的,會根據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定原則內,做出不起訴決定。否則仍然會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

3、即便不構成犯罪,警方亦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追究相關詐騙人員的行政違法責任。但是鑒於對方經受害人討要後退贓了,依法會適當從輕處罰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266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

司法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條、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