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雙方均為東莞市居民
1.基本資料:《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
2.辦理時間:出生壹個月之內
3.辦理地點: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小貼士: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寶媽是外地戶口,寶爸是東莞戶口
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此類戶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後辦理出生登記。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2)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非婚生嬰兒
隨父或隨母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申請人父親或母親要求嬰兒申報本市常住戶口的書面申請;
(2)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3)隨母申報常住戶口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隨父申報常住戶口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