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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財經法規中“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的方法都是什麽啊?

①對每壹項業務不能完全由壹人經辦;

②錢、賬、物分管,例如,倉庫保管員負責原材料的收、發、存和管理工作,並負責登記原材料的數量,而相關的賬務處理則由會計人員負責;

③有健全嚴格的憑證制度。

壹般情況下,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通常可以劃分為授權、簽發、核準、執行和記錄五個步驟。如果上述每壹步都有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分別實施或執行,就能夠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從而便於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概括而言,在單位內部應加以分離的主要不相容職務有:

①授權進行某項經濟業務和執行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有權決定或審批材料采購的人員不能同時兼任采購員職務。

②執行某些經濟業務和審核這些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填寫銷貨發票的人員不能兼任審核人員。

③執行某項經濟業務和記錄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銷貨人員不能同時兼任會計記賬工作。

④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對其進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員與記賬員要分離,不能兼任。

⑤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核對實存數與賬存數的職務要分離。

⑥記錄明細賬和記錄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⑦登記日記賬和登記總賬的職務要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