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壹)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