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地方財政作為擔保,向職工強行攤派,不僅違反國家規定,而且觸犯了國家法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這意味著,地方政府不能以財政作為擔保。政府是為公眾服務的機構,不是像企業那樣能產生利潤,其所有開支都是由納稅人支付的,倘若用所謂財政或土地出讓金作為擔保,將會把所有的風險轉移給納稅人,借款人(政府)倘若沒有能力償還債務,就會擠壓財政本應向公眾提供公***產品的資金來償還,甚至還會導致政府破產,類似的事件也在近年發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