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會計法》和有關財務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規定,負責領導本單位的會計人員處理會計事務和進行會計核算。
3.負責制定管理局中長期財務計劃,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定期報告收支情況,綜合平衡管理局的財務資源。
4.參與保護區管理局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基本建設支出的安排,審查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編制,監督管理項目投資資金。
5.參與重要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談判、審查和簽署,確保決策的高效性和科學性。
6.組織制定總局基層單位合理有效的經濟承包指標,督促指導基層單位開源節流。
7.定期支付下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和費用,並負責繳納各種保險和稅款。
8、負責總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9、負責全局各單位的財務審計、統計工作。指導基層單位財務工作,監督檢查各單位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組織會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
10,承擔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