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性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誌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的幹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壹些公法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此,其調整方式既有意誌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