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第4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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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200964/47464.shtm
事業單位負責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會計工作全面負責。因此,單位的支出必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因此,支出的賬單或付款申請必須由領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