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職責是:
1,依法審理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2、依法接受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以及委托執行的案件;
3.受理對我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上訴,依法對確實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二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