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範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智殘”和“弱視”人員也屬於安置“四殘”人員的範圍,但這些人員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能上崗。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②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③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④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⑤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⑥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壹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