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監督辦法是為了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維護國家財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經2012年2月23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3月2日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第69號公布.《辦法》分總則、監督機構和人員、監督範圍和權限、監督方式和程序、法律責任、附則6章29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監督方式程序是什麽?
第二十壹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采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采取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專項監督應當結合年度監督計劃,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日常監督應當結合履行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職責,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和協作.有關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
財政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可以提請有關機關予以協助.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