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任用不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符合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出納負責會計檔案,不符合《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計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三)委派的會計機構負責人不符合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會計法》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備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