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全縣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的服務擔保工作。
(三)承擔全縣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改革和發展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接企業發債、上市等相關融資服務。
(四)承擔全縣金融運行態勢和風險形勢分析的相關研究工作。承擔重點領域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數據分析和風險評估等服務保障工作。
(五)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和防範處置非法集資的服務保障工作。
(六)承擔全縣金融綜合改革創新試點相關服務保障工作。承擔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相關工作。
(七)承擔相關行業和領域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服務保障工作。
完成縣政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