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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的小規模效益

財政部六個小規模機構的優勢如下:

1.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其中,納稅期為1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2號(2017),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從2065,438+08,1,到2020,12,365,438+0。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9萬元按季繳納),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4.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2016年,其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無形資產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暫免征收小微企業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第壹條、第二條規定:

10月2018、1至2月2020、12、31,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1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萬元(含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