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昆明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支付工資按照內部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任務完成後即支付工資。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
實行其他工資制的,如支付周期超過壹個月,應當每月預付壹次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