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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門基層公務員晉升的依據是什麽?

基於:

2015年以來,為註重基層導向,關心基層公務員發展,國家頒布了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規定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五個職級。《關於建立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實施,將打破鄉鎮公務員晉升空間不大、待遇無法提高、鄉鎮留不住人才的現狀。

在滿足年度考核合格或以上的基礎上:

晉升文員必須是文員8年,級別25;

晉升副廳級,必須是科員級或者科員12年,級別23;

晉升正科級,必須是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或副主任科員15年,級別20;

提拔副職必須是正科級或鄉科級的科長、主任科員15年,級別達到19;

晉升主任科員,必須是15年的正縣級副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職級17。

2016 12、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和部分中央在京機關暫時調整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拓寬公務員職級晉升渠道,進壹步調動公務員積極性。

擴展數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按照以下規範設置:

1.中央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置壹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2.副省級市機關設壹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市區領導班子設壹級、二級巡視員;

3.市(地、州、盟)、直轄市區級領導設壹級巡視員,市(地、盟)、直轄市區級機關設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市區級機關設壹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4.縣(市、區、旗)領導班子配備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配備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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