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山東省資源綜合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包括廢金屬、廢電器電子產品、廢設備及其零部件、廢紙、廢棉花、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對廢物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的宣傳工作,增強全社會再生資源回收意識,提高再生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六,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累和銷售再生資源,鼓勵再生資源的無害化和循環利用。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和個人對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組織人員培訓,開展再生資源回收信息咨詢和服務。
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供銷合作社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九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站和集中分揀加工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建設必要的防擴散、防泄漏設施,防止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再生資源的分揀、加工、配送和儲存應當在指定的集中分揀加工場所進行。
第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預留回收站所需空間。已建成的住宅區,回收站所需場地可根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