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是指被侵害方(包括個人財產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現在在新聞和法律中比較常見,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
“被害人”壹詞雖然常見於新聞和法律法規中,但並非特指刑事案件的侵權行為。任何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可以被稱為“受害者”
擴展數據:
受害者的定義: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之壹,在壹定程度上起著證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他就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是自訴人,享有當事人地位。
被害人和證人的主要區別在於,被害人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訴訟權利包括:指控犯罪的權利;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妳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不服,妳有權提出申訴。同時,被害人有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報案的義務,不得誇大犯罪行為或者捏造事實、誣陷他人。
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自訴案件的被害人;還包括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的受害者。狹義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壹方,居於原告的地位。
受害者的法律規定: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之壹,存在於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被害人”作出專門定義,但結合其他規定,
如第壹百壹十條第二款“被害人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等等,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在壹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給國家和集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所以《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意味著,在壹些刑事案件中,國家和集體也可能成為“受害者”。還有壹些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損失,在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中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受害人”,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損害後果。
受害者的權利:
1,被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檢舉或控告;
2.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
3.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我對起訴的決定感到抱歉。我有依法申訴的權利?[2];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壹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等。
百度百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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