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後果是什麽?
1.民間借貸的後果是什麽?民間借貸不還錢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強制執行。《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有兩種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壹個是無力償還,壹個是無力償還。《民法通則》只規定了上述原則。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形: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法清償,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由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然後投入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債權人就拿多少。個人之間的借貸要謹慎。借錢給壹個人,壹定要知道對方的信用狀況,也就是親戚朋友之間需要的物品交換。如果數額較大,借款人除了建立借據外,還應提供擔保或盡可能用某項財產作抵押,這樣可以降低風險。二、民間借貸糾紛如何維權(1)在合同中約定有爭議的借貸利息支付方式,借貸雙方可以就利息的支付達成協議。不能確定支付利息期限的,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與貸款壹並支付。(二)註意獲取並妥善保管合法的貸款憑據。(3)債權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借據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借款之日起兩年;借據中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債權可受法律保護。期間出借人主張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普通訴訟兩年訴訟時效。(4)原告主張債權必須提供書面收據,沒有書面收據或者無法提供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或者與他沒有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的證言,以支持其主張。借據或欠條在債務人手中時壹般被推定為已經清償。民間借貸中人還不起錢的情況還有很多。這個時候並不是債務人惡意不還錢,而是真的因為沒有還債能力。所以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壹定要先了解對方的還款能力,以免自己借出去的錢很長時間收不回來。另外,欠債還錢是理所當然的。如果債務人欠債權人錢,需要在約定的日期內償還。如果不還錢,債權人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