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很難宣稱“幾乎不可能”
“押金丟失後,大家最關心的是能不能追回來。”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平表示,現實“幾乎不可能”。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實施〈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中明確指出,“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的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目前發行的存單內容也明確規定了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但對於存款被騙、丟失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
面對存款被騙、丟失等問題,大多數商業銀行往往把責任推給個別員工甚至“臨時工”。
“很難確定是銀行、儲戶還是員工個人的責任。”劉繼承說。壹些飽受“存款變保單”之苦的安徽省郵儲銀行儲戶告訴記者,銷售誤導多發生在偏遠地區,櫃臺工作人員甚至將存單折疊起來只露出簽字欄,直接讓警惕性不高的儲戶簽字。
有銀行稱冒名頂替者提供了儲戶姓名、開戶時間、賬號、地址,因此責任在於儲戶個人信息泄露。“但從因果關系來看,信息泄露不能說明儲戶壹定有過錯,銀行也可能造成儲戶信息泄露,直接導致存款損失。”徐玉萍說。
例如,據湖南省公安廳通報,2005年,湖南省衡陽市民胡某向中國工商銀行湖南衡陽白沙洲支行存入15萬元,近期僅剩600元。經公安機關調查,該詐騙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包括該支行行長的弟弟。犯罪嫌疑人偽造儲戶留在銀行的公司印章,並成功在銀行兌換印章,取走數千萬存款。
押金丟失後,更難得到賠償,爭論幾年是常事。2008年,儲戶張在中國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入900萬元。存款到期後,發現被銀行業務部主任何轉走,用於清償個人債務。經過6年的訴訟,2014年,二審法院認定銀行沒有過錯。
在湖南、浙江等地的存款丟失案件中,儲戶的索賠也是沈寂多年。壹些“賠錢”的上市公司也屢屢與銀行對簿公堂。比如2013,上市公司酒鬼酒公告稱,其在農行杭州分行的654380億元存款被盜。事後,雖然犯罪嫌疑人被抓獲,部分損失款項被追回,但上市公司當年仍虧損3668萬元。這意味著大部分損失仍由股東承擔。
銀行不能收他們?
據杭州警方知情人士透露,“存款賊”往往在某個地方或某家銀行得手後,才會大規模作案。以杭州這次作案抓到的團夥為例。他們不僅在浙江省作案,還在鄰省作案成功。涉及的銀行包括大中型國有銀行和地方小型農村信用社。“雖然方法高度相似,但銀行也拿不出手。”
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郭華等專家表示,從中小銀行到大型國有銀行,存款的頻繁流失在壹定程度上表明,銀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警覺性不高,技術升級緩慢。理論上,除了系統顯示錯誤,完全可以杜絕丟錢的現象。
根據《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監管指引》,銀行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相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但是對於銷售人員的違規行為,並沒有明確的處罰措施。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所教授張宗欣認為,儲戶與銀行的關系是壹種儲蓄合同。儲戶在銀行裏有存款。如果不法分子通過系統漏洞冒名頂替,除非儲戶參與,否則銀行至少要承擔部分責任。
但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頻繁要求消費者自行收集證據,否則“賠錢”概不負責。“存錢的時候,都說國有銀行最靠譜,還有監控系統等‘高科技’保護。虧了就來找儲戶取證錄音。”廣東某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表示,類似案件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銀行自證沒有過錯。
壹位銀行內部人士坦言,沒有書面證據和錄音,銷售人員往往不承認存在誤導,因此也需要督促銀行完善合同監管,建立可疑交易監控系統。“現在壹些基層員工甚至私下和保險公司等第三方合作,享受提成。銀行至少應該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