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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壹對老夫妻全款買了壹套房,7年後還要再交1.92萬。這是怎麽回事?

事件回顧:買房需要兩套房。7年前,青島壹對老夫妻以654.38+0.07萬元買了壹套錢寶嘉園小區的房子。因為開發商隱瞞抵押,房子被司法機關拍賣了。。現在為了保住房子,老人還要再交654.38+0.92萬元。

?這個案例出現在央視《今日新聞》上,對所有想買房的人都是壹個很好的警示。青島的張先生和劉女士是壹對夫婦。退休後,他們於2011在太行山路附近的錢寶嘉園小區買了房。這套公寓是三室兩廳兩衛,帶壹個大露臺。老兩口很滿意。

於是,他們毫不猶豫地把30萬的積蓄全部拿出來,兩個月後賣掉了兩套房子,湊足了剩下的77萬。2013 6月5438+00,小區通知居民辦理房產證,張先生卻被告知他們的房子無法辦理。開發人員解釋說,處理證書的順序取決於順序。張先生是小區最後買房的人,所以房產證必須最後辦理。夫妻倆信以為真。2016年2月,壹個通知徹底震驚了張先生:他們的房子要拍賣了。很明顯這個房子是用所有的錢買的。為什麽被法院拍賣?張夫婦到法院宣讀了2015號判決書,判決書明確寫明原告是青島某典當行,被告是本小區開發商。

?法官介紹:早在2011年3月,張先生所在小區的開發商向典當行借款12萬元,僅在約定日期前歸還200萬元。終審法院判決開發商償還剩余933萬元。就在張先生買房前,開發商與典當行簽訂了抵押合同。抵押的是小區裏的七套房子。劉女士說,他們買房子的時候不知道房子已經抵押了,現在售樓處空著。夫妻倆電話找到了房地產公司的法人代表遲,對方卻說房款是公司出的,他也沒辦法。法院建議他們通過司法途徑給予救濟,先起訴開發商,再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還原購房款。在此也提醒想買房的市民,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可以在補充協議中提出要求。除了強調不允許抵押外,還應詳細規定補償標準。請記得申請資金監管,避免在找到房子抵押前支付首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