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2第70號)第六條規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資金暫收、代收和內部結算時出具的憑證。”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第二章資金結算票據的內容和適用範圍
第七條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壹)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行政事業單位暫收的,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要返還給原支付單位或個人的,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存款、保證金、保證金等暫收款項。
(二)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經濟活動結束後需要支付給其他代收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的收入,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取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不構成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
(四)其他不被財政部門認定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資金往來。
第八條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1)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收費為業務服務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和會議的費用,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強制性培訓業務除外;
3.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組織出國短期培訓和提供國內服務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會和交易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向征訂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開辦出版物和出版圖書的費用;
6.開展活動和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信息費;
8.其他商業服務收費。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等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委托代收政府非稅收入時,應當按照相關委托程序,使用委托單位購買的相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獲取收入,使用醫療票據;接收捐贈收入並使用捐贈票據的公益性單位,不得使用資金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下撥資金、財政補貼、上級補助等收入形成的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結算。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0]1111)中也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