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具有本市六區常住戶口;
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最新標準。經濟適用房標準:
(1)收入2730元/人-月;
(2)二人家庭月平均收入2503元/人·月;
(3)三口之家(含三口之家)月平均收入2275元/人·月。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7平方米);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3年內不得申請住房贈與和轉讓(住房建築面積超出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商住房價高於654.38+0.5萬元的非營運車輛的,可以不申請;
6.擁有購置價格超過654.38+0.5萬元的非營運車輛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申請;
7.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公司或投資股份,且註冊資本超過654.38+0.5萬元的,可不申請;
8.申請人或家庭成員離婚、涉及房產處置且未再婚的,離婚時間應為六個月;
9.單身(未婚離異、喪偶單身)的申請人,年齡應在25周歲以上(經濟適用房),22周歲以上(限價房),不超過70周歲。學生和現役軍人不能作為報考人員;
10,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