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主要有兩種:聯合代理和總代理。
(1)聯合代理是以我市各種專業性、綜合性進出口公司為代理“窗口”,吸收相關單位參與,統壹對外辦理進出口業務的壹種代理模式。
1.凡年出口創匯能力在50萬美元以上,有壹定的出口渠道和供貨渠道,資金充足,業務人員熟練,出口自負盈虧,承擔風險的單位,均可參加聯合代理。
2.任何參加聯合代理的單位,對外名義上是代理“窗口”公司的進出口業務部門,對內是獨立單位。原隸屬關系不變,營業執照由市工商局核發,銀行有獨立賬號,稅務部門另行退稅。
3.所有參與聯合代理的單位必須承擔“窗口”公司出口創匯任務,以“窗口”公司名義統壹對外談判、簽約、結匯和對外推廣。接受“窗口”公司在出口市場、品種、價格方面的統壹領導和協調,定期參加經理會議,解決業務中的各種問題。
4.凡參加聯合代理的單位,應事先向市經貿委提出申請,並提交聯合代理協議,由市經貿委審批。工商、稅務、財政、銀行、外匯局、海關、商檢等部門應按市經貿委的批準辦理有關手續。
5.出口代理合同由“窗口”公司設計,分發給參加聯合代理的所有單位。
6.代理業務中發生的壹切費用,由參加聯合代理的單位以代理費形式支付給“窗口”公司。
7.代理窗口公司有責任支持參加聯合代理的單位擴大出口創匯;參加聯合代理的單位要努力完成窗口公司下達的出口創匯任務,長期不完成任務或違規操作的,取消其代理資格。
(二)壹般由專業外貿公司和工貿公司代理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生產企業(委托方)提出某種產品的出口價格區間,委托外貿公司(代理方)銷售,簽訂出口合同。合同由生產企業執行,自負盈虧,外貿公司收取代理費。
2.如果產品廠家有客戶,外貿公司可以與廠家簽訂委托書,企業可以使用外貿公司的合同紙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合同由生產企業執行,自負盈虧,外貿公司收取手續費。
以上兩種代理方式必須是自願的。聯社出口創匯計劃由市經貿委下達給“窗口”公司,包括所有參加聯社單位的計劃指標。出口創匯統計工作由“窗口”公司統計後報市經貿委,“窗口”公司應及時為代理機構結算。二。進口代理辦法
所有外貿公司和工貿公司都可以做企業(用戶)的進口代理。
(壹)企業可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與相關外貿專業公司聯合代理的方式辦理進口代理業務。
(2)有進貨渠道的企業可與代理“窗口”公司議價或委托,簽訂進口合同,外貿公司按規定收取代理費。
(3)企業有進口計劃,有進口外匯或人民幣資金的,代理“窗口”公司可為企業尋找購買渠道,按規定收取代理費。三。易貨貿易的代理措施
獨聯體、東歐國家、朝鮮、蒙古、老撾等國家有易貨權的外貿公司,可根據經營範圍從事易貨代理業務。企業和代理“窗口”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上述進出口代理措施。簽訂的易貨貿易合同經市經貿委批準後生效。四、代理費的規定
壹般進出口代理收費由代理人和委托人在外經貿部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
聯合進出口代理費的收取按以下標準和辦法執行:
(壹)出口代理費標準。代理機構年創匯總額低於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的,代理費不得高於0.5%;51至1萬美元,代理費不高於0.4%;101至1.5萬美元,代理費不高於0.3%;151到200萬美元,代理費不高於0.2%。
年出口收入超過200萬美元的,委托單位不再向代理單位支付代理費,視同代理單位的分支機構,只承擔管理費。
(2)進口代理費0.1%。
(三)凡參加聯合代理並為其他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的,按實際收費的30%報送“窗口”公司。
(4)支付代理費的時間由雙方在代理協議中約定。
(五)易貨貿易進出口代理費為易貨金額的0.5%。業務聯系費由委托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