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簡稱交通警察,是指公安機關中負責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調查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壹種警察。其主要職責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調查、交通犯罪調查、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等。
交通警察負責指導和規劃道路交通管理,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評定傷殘程度,重新評定車輛損失程度。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牌照發放、過戶、轉籍、過戶等工作。
交通警察負責機動車駕駛證核發、換證,負責機動車駕駛人科目壹、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對社會和群眾進行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宣傳。
交通警察負責科技項目的開發,交警部門科技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道路的巡邏,交通違法行為的糾正,交通秩序的維護,突發事件的處理,安保工作的配合等。
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執法時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主要任務是:
壹是廣泛收集信息,實施科學決策,正確制定道路交通規則;
第二,嚴格執行交通法,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第四,運用現代管理手段,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和控制能力;
五五。預防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六、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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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壹條人民警察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遇到其他危險情況的公民,應當立即施救;對於要求解決糾紛的公民,應當給予幫助;應及時調查和處理警察針對公民的案件。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