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稅務登記驗證換證企業300元/次;個體工商戶在200元/次
3.辦理200元/次非增值稅發票的領購和印制手續。
4、代理納稅申報或報稅200元/次。
5.代繳稅200元/次。
6.代理延期申報手續1000元/次。
7.代理人申請減免稅、退稅,按稅額的0.5%收取,不足1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8.代理申報增值稅3000元/次壹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和年審。
9.按總資產或銷售額(營業額):500萬元及以下,5000-30000元/納稅期(年),代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含全部稅款);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3-5萬元/納稅期(年);超過100000元的,協商約定最高不超過100000元/納稅期(年)。此外,該費用不得超過經審計的調整金額的5%。
10,制作涉稅文件1000-30000元/次
11.代理人申請行政復議,在涉案稅款的3%以內進行協商。
12.聘請的稅務顧問總資產在500萬元以下,10000-30000元/戶。年份;總資產5-10萬元,2-5萬元/戶年;資產額超過654.38+00萬元,協商約定最高不超過8萬元/戶。年份。
13、年銷售額年納稅申報表(含全部稅金)為500萬元以下,10000-30000元/年;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至654.38+00萬元,3-8萬元/年;年銷售額100000元以上,協商約定最高銷售額不超過150000元/年。
14,計時收費標準不超過200元/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