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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和農村事務局的職責範圍

壹是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有關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地方性法規;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農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決策部署。

二、指導、協調和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牽頭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領導組織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指導農業遺產的保護、傳承、開發和利用;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農業統計。

1,貫徹國家關於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

2、研究制定全市農業相關產業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等。,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質量的提高;

3.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

4.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相關辦法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壹體化;

5、指導農業土地、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

6.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

7、做好農業相關產業技術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相關工業產品和綠色食品質量監管,農業植物新品種認證和保護。

法律依據:

《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親本種子和常規種子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1條第二款: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親本種子和常規種子的經營許可,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