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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的區別。

“政務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的區別;

(1)在公開的主體上,政務公開的範圍大於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其範圍是明確而具體的。“政務公開”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行政機關,還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其他機關。因此,在公開主體上,政務公開的範圍大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2)在對象上,政務公開包括過程,而政府信息公開強調結果。“政務公開”的對象應包括整個國家公共權力的運行,包括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的全過程。“政府信息”僅指行政權力運行的靜態信息和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獲得的靜態信息。

(3)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體現了信息公開的不同特點。

從主體和客體的範圍來看,雖然政府信息公開的部分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信息範疇,但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和內容範圍大於政府信息公開,因此其功能並不相同。

從近年來公開工作的實踐來看,政府信息公開更註重行政過程的追溯性,即從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的各個階段產生的壹系列信息中還原履行職責的全過程,體現公開的追溯性;政務公開更能體現行政過程,是從源頭到結果的全鏈條公開,體現公開的即時性。

政務公開的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務公開體現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促進了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

2.政務公開是我們黨深入貫徹群眾路線,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3.政務公開順應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4.政務公開符合發展人民民主的要求,促進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政務公開是新形勢下堅持和發展人民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礎性工作。

5.政務公開解決了很多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政務公開為黨的作風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促進了領導幹部作風的轉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則,以公開為規範,不公開為例外。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