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密法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據事項的性質、特點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為限;不能確定時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10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決定和處理相關事項過程中,決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的,正式公布時視為解密。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職實行保密期限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批準出境。
擴展數據
涉密人員保密期限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明確解密時限;
與原機關或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承諾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已知的國家秘密;
及時清退持有和使用的所有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交接手續;
還要註意“三不”:
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出境;
未在中國境內的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就業;
不得為境外機構人員或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其他服務。
解密期間涉密人員管理的單位:
涉密人員離職(離開涉密工作崗位,不離開本機關、單位),涉密期間的管理由本機關、單位負責。
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調往其他國家機關和涉密單位的,涉密期間的管理由調入單位負責。
其他情形,由原涉密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
國防部-保密法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紀檢機關的“保密期”是什麽?涉密人員不得三次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