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旅行社的營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申請人自有的經營場所,或者申請人租賃的經營場所,租賃期限不低於1年;
(二)營業場所應當滿足申請人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旅行社業務設施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設施設備:
(a)超過2部直線固定電話;
(2)傳真機和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申請設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簡稱、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申請人全稱及受理申請的部門、申請人名稱及申請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簡歷和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4)營業場所證明;
(五)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通過查閱企業章程、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等方式,審核旅行社認繳的資本數額。
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不包括邊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包括相關業務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業務範圍;申請人拒不改變的,該行政許可申請依法不予受理。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含地、州、盟,下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