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賣房,妻子能拿回來嗎?
按照教規,丈夫私自賣了房子,妻子能拿回來嗎?案情介紹,王先生與羅女結婚後購買了壹套房產,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為了改善住房條件,不久前,兩人買了新房子。此時正好王先生公司的業務發生變化,王先生就和羅女士商量,想把老房子賣了作為流動資金。羅女士堅決不同意,兩人為此很不愉快。為了讓公司正常運轉,王先生決定自己聯系買家。很快,買家陳驍被找到,雙方簽訂了購房協議,並在陳驍支付全部房款後,辦理了過戶手續。律師點評遼寧倫典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夫妻對* * *的全部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對* * *財產的處分應當經* * *全體人民同意。夫妻壹方明知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而處分,未經另壹方同意處分房屋,事後又未取得另壹方追認的,處分無效,雙方應當退錢、退房。關於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 * *共有的房屋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三)》最新規定,夫妻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先生雖在未征得羅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出售了* *所有的房屋,但並不知道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觀上不存在惡意;其支付了合理價款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後,屬於善意購買,房屋應當返還其。因此,羅女士不能要求退房。點點律師提醒:為了避免類似本案的糾紛,購房者在購房時壹定要核對房主的婚姻狀況,只有在產權沒有差異的情況下才能交易。(供稿律師:蔣、、王曉發)遼寧倫典律師事務所主任住所:大連市中山區9號東塔31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