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直播平臺作為壹種新的業態和連接網絡主播與大眾的傳播媒介,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壹些不容忽視的負面問題。對此,有必要通過落實民法典的規定來強化民事責任,加強行業的自律指導和監管,以促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對於直播平臺經營者來說,首先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平臺監管措施和處罰方式,嚴格查處直播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其次,要加強平臺的自我管理和監督,加強平臺內直播內容的生態治理和審核,及時糾正違規直播行為;再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和依法處理違規行為,確保違規行為受到懲處,從而規範行業行為,凈化直播行業生態。對於行業主管部門來說,除了民法典之外,還應按照《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和《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要求,在主播實名登記制度認證、直播內容審核、隱私保護、建立信用等級管理制度和黑名單管理制度等監管重點難點問題上下功夫,落實相關監管措施,從而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良性發展。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從完善網絡侵權責任體系、細化網絡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完善權利人的通知規則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通知規則等方面,對網絡侵權責任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比如,第1197條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知道”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增加了直播平臺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審查義務,對平臺的內容、轉發、推薦應當更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