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建單位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負責在項目前期研究階段提出項目建設規模和功能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辦理報批手續;
(二)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選擇代建單位,與項目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並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審核、匯總和上報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調整計劃;
二、建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不得以串通投標、串通投標等非法行為謀取中標;
(二)不得將承擔的項目建設工作轉包或分包;
(三)不得隨意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管理目標;
三、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工期、投資控制、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內容負責,並履行以下相應職責:
(壹)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協助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二)協調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和預算優化,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和預算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
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
為加強XX地方政府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執行、監督管理體系,提高投資效益,全面推進XX地方建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