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壹百零三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患者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立即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壹百壹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電子郵箱或者電話號碼,接受查詢、投訴和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進行獎勵。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舉報人向所在企業舉報的,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